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已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课程学习达到自考助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计划中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专业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二)须从入学起至毕业后一年内,在我校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
(三)毕业设计(论文)须通过由各教学院(部)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答辩,成绩达到75分或“良”(含)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位者。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办理。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二)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或修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推荐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组织有关学位课程考试;
4.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办理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5.组织调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持本科毕业证原件到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的学习情况进行初审,拟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者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
2.申请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3.申请者填写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和审批,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附则
第八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毕业时进行一次,不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学位授予申请。
第九条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证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